“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室家”的美好期盼和祝愿。但近年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天价彩礼、畸形彩礼等事件频出,这不仅违背了彩礼的初衷,也不利于社会文明风尚的弘扬,甚至容易引发两个家庭间的对立和冲突,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近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恋爱分手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最终审慎认定恋爱期间转账款项性质,判决返还部分彩礼,真正让“彩礼”归于礼,让婚姻始于爱。
原来,单身男性刘某于2014年经人介绍与未婚女性余某相识相恋。双方经历2015年至2023年长达九年的恋爱长跑,恋爱期间两人长期异地,主要通过通讯保持感情交流,曾经在泸州维持短暂同居关系。不曾想,双方终因谈婚论嫁时发生争执影响感情,最终于2023年5月分手。分手后,刘某以婚约财产诉至法院,要求余某返还彩礼212万元。
承办法官审理发现,两人恋爱期间由男方给女方的转账款项中存在大量特殊含义数字或者吉利数字的转账金额,应当是表达爱意或者传递祝福,认定一般赠与不予返还。针对具有相对规律性的按月给付金额2000元至10000元的转账款项,应当是维系异地恋情的必要支出,刘某存在自愿赠与的意思表示,同样认定一般赠与不予返还。其余大额转账款项明显超出恋爱日常生活消费支出,酌情认定为婚约财产,当双方分手导致缔结婚姻愿望落空时,女方余某应当予以返还。纳溪区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认定大额转账款项908000元作为彩礼予以返还。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作判后答疑工作,双方服判息诉,刘某和余某的感情纠葛就此划上句号。
法官说法:本案判决兼顾彩礼的给付意愿、地方风俗习惯以及文明健康的价值导向,充分考虑彩礼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和祝福,妥善平衡了双方利益。在此,也希望大家能保持理性眼光,重新审视彩礼给付,树立正确婚恋观,让“彩礼”止于礼而非财。
法律延伸
于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明确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规定》还新增两种情况下彩礼返还规则:
1.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时,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法院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