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利益无小事,法院司法当为民。作为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屏山法院始终坚持执行为民,以人为本,主动上门为交通事故致残当事人送上 “及时雨”。
一场车祸,两家愁
“我好心好意让你坐我的车一起去看装修项目,现在出了事,你让我赔这么多钱,合适吗?”
余某与黄某长期有合作共同搞装修工程,2022年4月,黄某邀请余某一同去屏山镇看装修项目,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侧翻,造成余某及车上另外两名乘客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黄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责,黄某无责。本次事故造成余某双上肢不完全性瘫痪,双下肢完全性瘫痪。经法院判决黄某赔偿余某738087.36元。判决生效后,黄某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余某向屏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多方联动,两家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了被执行人黄某,黄某表示,自己是属于好意搭载余某一同前往县城看装修项目,不是故意致余某受伤的,再说当时自己的妻子女儿也在车上,也受了伤,现在也是有很大的难处,一时间也拿不出这么多钱来,希望承办法官能够做申请人工作在赔偿金额上有所减少。随后承办法官联系到申请执行人,称这个案件是其委托妻子来处理,现在自己瘫痪在床不能到庭处理受伤后的赔偿事宜。了解基本案情后,承办法官充分认识到这些赔偿款不仅是当事人致残后的救命钱,更关乎这个家庭遭此变故后生活的希望与信心,决定启动“涉残疾人执行案件绿色通道”优先执行,确保及时拿到赔偿款。
考虑到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双方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决定前往双方所在地,邀请当地派出所、司法所一道织双方进行协商。
承办法官和派出所、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背对背”的方式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一方面,承办法官安抚余某妻子的情绪,从民法典“好意实惠”方面向余某的妻子释法明理,劝解余某的妻子在考虑黄某经济能力情况下适当作出妥协,确保能够尽快拿到赔偿款。另一方面,引导黄某换位思考,告知其虽免费搭乘余某,但作为本次事故的侵权人应负一定的法律责任,同时将被执行人黄某的妻子通知到场耐心说服黄某及其妻子积极筹措资金解决余某的现实困难。
经过一番努力后,最终双方达成支付430000元赔偿款,黄某当即支付30000元,余款400000元在2024年1月31日前付清的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达成和解后承办法官一行前往申请执行人余某家中,把协议内容告知余某,“收到的3万元可以暂时解决目前的困难,并嘱托余某安心养伤,剩余的执行款我们会催促被执行人黄某尽快履行”,余某握住执行法官的手连连道谢,至此该案圆满解决。
日常生活中,“好意搭乘”的行为大量存在,我们鼓励社会互帮互助的良好风气,但对于供乘人员而言,车辆驾驶者要时刻绷紧安全弦,莫让“好意”变“祸端”。
在该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屏山法院始终坚持“人民有所呼,司法有所应”的为民理念,充分发挥“法官+两所”的优势,积极践行司法为民、主动延伸法律服务职能,探索公正、高效办案新模式,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