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9月7日晚,被告人钟某勇、钟某程为食用河鱼,结伙到月江镇清溪河流域三角村段大沙湾(小地名)河道内进行电击捕鱼;次日凌晨,公安巡逻民警和渔政工作人员在巡逻中将二人现场抓获,并当场缴获电击捕鱼器一套、渔获物2.78kg(157条)。经高县农业农村局评估,二被告人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折合人民币7645元。
2023年2月27日,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被告人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对涉案水生生物资源的损害和水域生态环境的破坏进行修复。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勇、钟某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勇、钟某程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责令二被告人按照生态环境损害金额购买鱼苗(鲤鱼和黄颡鱼),并进行鱼类增殖放流,放流后协助渔业主管部门在放流河段义务巡河一周。
庭审后,人民检察院还联合人民法院、公安局、农业农村局、镇人民政府在南广河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共同将5000余尾鲤鱼、黄颡鱼放入河中。
案件点评
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南广河,作为长江一级支流,一直被称为高县的母亲河。该案将庭审搬到南广河畔,采取“公开庭审+现场普法”的方式,对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引导公民自觉守卫母亲河良好生态环境,具有特殊教育意义和示范作用。
检察官温馨提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长江十年禁捕,需要每一位公民的积极参与,在此呼吁大家共同保护渔业生态资源,切勿非法捕捞,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自觉停止和制止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