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县公证处接到XX司法所电话称现有一件特殊案件需公证处办理。经了解,案件情况如下:该案当事人余某某在X监狱服刑,其子余某(未成年人)意外溺水身故,其配偶(余某母亲)患有精神病已失踪十余年。现因余某溺水身故,当事人余某某作为余某的法定继承人之一,保险公司处理相关理赔事项时需要余某某亲自签名。因当事人余某某处于服刑中,不能亲自前往保险公司。
因事发突然,公证员在了解案情后,立即与刘某芬(余某奶奶)以及保险公司负责人联系。经公证员多方了解,余某某家庭情况确实特殊。余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其配偶患有精神病已失踪十余年,余某一直由刘某芬抚养,两人生活一直靠刘某芬捡垃圾及清扫街道来勉强维持。余某某情况及其公证事项符合公证法律援助条件。因此,泸县公证处协助其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公证法律援助,获批后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免收公证费。经公证员不懈努力,最终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方案,由公证处前往余某某服刑监狱为其办理委托公证,将上述事项委托给刘某芬办理。
近年来,公证急群众所急,解群众之难,联合法律援助中心对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一律进行法律援助,为当事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50余件,彰显了公证社会公益属性,得到了群众的认可。
(刘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