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群众法治意识,减少劳动纠纷。3月24日下午,洪雅县柳江司法所在洪江村组织开展了一场“以案释法”--如何正确区分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宣讲教育活动。
本次宣讲教育活动,以张某全失足落水案为例,向群众讲解了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张某全年过六旬,多年为洪雅石板沟电站打捞垃圾,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打捞垃圾时失足落水死亡后其家属认为是工伤,就此引发了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争议。
首先,从主体范围来看,雇佣关系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面只能是用工单位;其次,从主体地位来看,雇佣关系主体地位平等,而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既具有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又具有实现这种关系的从属性,也就是说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属于不平等的隶属关系,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指挥、领导等;再次,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稳定性,而雇佣关系具有临时性,多为短期合同;最后,证明方式不同,在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如工资单、社保缴纳证明等,而证明雇佣关系的存在则需要提供相关的雇佣合同或支付证明。
通过此次开展“以案释法”宣讲教育活动,进一步明确了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进而明晰了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相适应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效提升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大大减少了劳动争议案件引发的矛盾纠纷。
(赵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