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如其来的疫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工作节奏。学校停课、小区封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被打乱......劳动关系领域也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一定有很多小伙伴在担心同一件事——停工停业、居家隔离期间,工资怎么算?老板会不会把我开了啊?别急!面对疫情“劳资”双方都存在着不少困惑,停工停产期间待遇怎么算?疫情封控期间合同到期怎么办?用人单位怎么办?劳动者怎么干?
下面,且听公职律师以“劳”“资”双方的视角,从法律和政策的维度来一一为您解答! 案例 张某为某物流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约定张某从事货运工作、月薪5000元(月底发薪)。受疫情影响,公司按属地政府实施的防疫措施,自2020年2月3日起停工。公司以疫情属不可抗力,劳动中止合同、停发工资。张某不服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公司不得中止合同并支付张某2月工资5000元,公司起诉后法院维持了仲裁裁决。 就业稳岗,法来“办”! 一是“不可抗力”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二是因疫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三是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曾患新冠肺炎为由拒绝录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就业促进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传染病防治法》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保薪护酬,有办“法”! 因疫情原因劳动者虽没有提供劳动,但仍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获得相应薪酬。 一是劳动者因感染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密接者”接受治疗、医学观察期间有权依法获得工资。 二是企业在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有权获得一定的工资或生活费。增加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领取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规定发放生活费。 三是对于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劳动者,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纾困解难,法支“招”! 疫情期间,企业面临着巨大生存压力,用人单位更应该掌握并运用好法律和国家政策中的纾困解难规定,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一是依法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因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有权统筹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疫情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可实施灵活用工措施,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也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方便企业生产用工。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和其他企业协商采取“共享员工”模式既解决企业临时性困难,又实现稳定劳动岗位,为复工复产做好准备。 二是用好“返、减、缓”政策,依法申请政府性稳岗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培训费补贴、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经费、困难企业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和其他稳岗补贴。不同地方还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延迟发放工资、缓缴社会保险、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等措施,企业应积极争取以有效解决疫情期间的资金困难。 三是依法进行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在穷尽一切方法和手段后,企业仍然无法摆脱困境的,用人单位依然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进行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裁减人员,以减轻企业负担。
公职律师提示 新冠肺炎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对全人类的一次生存大考。面对疫情,法律和国家政策制定了更加有利于相对弱势的劳动者一方的规定,这既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也彰显了事实公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互负权利义务。如果劳动者过分主张权利加重企业责任,将使企业负担沉重,生产经营将难以为继。如果用人单位滥用权利动辄解除劳动合同,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还会影响到劳动者的生存,也会导致人力资源流失,影响到复工复产甚至企业的发展。本质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在“一条船上”,利益本质上是一致的,面对疫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合作、共商互谅、携手前行、共克时艰、共渡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