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与某农牧公司订立委托养殖合同,于今年2月初开始为该公司代养近30000只鸡苗,但在饲养过程中,该批鸡苗出现了较大数量的非正常死亡,成鸡出栏时,杜某要求公司先对死亡鸡苗予以补偿方允许其装鸡,而公司则认为只能在装鸡并对鸡只数量进行清点结算后,才能核算补偿金额。双方争执不下,遂申请调解。
经过调查了解,调解员发现,双方争议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对补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而主要原因是杜某担心同意装鸡后,公司事后以各种理由拒绝予以补偿,公司则认为杜某可能提前出卖部分成鸡,鸡只数量、重量与预期不符,提前补偿则自己存在风险,双方均不信任对方。针对双方问题的根源,调解员有的放矢,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一是拥有耐心,认真劝解。调解之初,公司一方协调意愿较低,且已经着手准备诉讼,调解员遂从诉讼成本、公司长远发展等方面告知其选择诉讼的弊端,并及时指出双方矛盾点并不尖锐,能够通过协调处理,耐心地引导其接受调解意见。
二是保持信心,反复协调。调解过程中,从饲养费用应该支付多少到成鸡平均重量不足如何处理再到成鸡数量没有达到基本要求怎么办,一个问题谈好后,又一个问题冒出来。也许,中间任何一个时候,调解员都可以说一句“实在协调不好,只能选择诉讼”,但是,调解员始终没有放弃,努力达成调解协议的信心让这句话变为了往返于双方之间反复协调的行动。
三是坚守公心,兼顾双方。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通过核算杜某的养殖成本和公司的基本盈利,客观地向双方提出了补偿金额建议;同时考虑到双方的顾虑,调解员明确告知双方,可以通过调解协议明确补偿金额、给付时间以及出栏时成鸡数量、重量不足时的处理方式,这样既可以免除杜某对公司届时不付补偿款的担忧,也能够消除公司担心鸡只数量、质量不足的疑虑。
通过东坡区复兴司法所调解员一个下午耐心、公正的调解,一个双方并不抱希望达成和解的纠纷,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