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1日13时左右,彭山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接到市外务工归来现居住仁寿的杨某来电,其被认定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有关工作人员要求其居家隔离并告知周围民众,他咨询这是否侵犯其隐私权和名誉权。当时的值班律师——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梁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三版)》等规定对咨询者做出答复:被认定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后,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权要求其进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在观察其内不得擅自外出,若其违反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管理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此外,有关工作人员对民众告知该患者情况,若无虚构、侮辱、泄露个人隐私等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利于疫情防控需要。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自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有效防止疫情传播,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彭山区司法局积极发挥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优势,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防控疫情政策措施的宣传。积极引导群众通过正当渠道反映诉求,不信谣、不传谣,让广大人民群众相信党、相信政府,理解政府采取防控措施和公共安全的关系,尽可能减少群众对立情绪,防止因疫情防控引发矛盾纠纷,全力营造良好稳定的疫情防控工作氛围,积极为遏制疫情扩散蔓延贡献力量。(胡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