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你们帮助我们解决了这起耗尽我们全家心力的纠纷…”受害者家属动情的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感谢。当看到双方在司法所工作人员调解下握手言和,在场的每一个人都感到由衷的高兴,这是民建司法所真情为民,充分践行“枫桥经验”,当好矛盾纠纷“解铃人”,切实帮助群众解决急难愁盼的一个缩影。
2020年11月23日,家住马边县劳动镇的石某某驾驶无号牌证三轮车摩托车与家住屏山县的吕某某在348国道1916Km+500m处相撞,造成行人吕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石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一边是未购买保险,妻子亡故,自己孤身一人靠卖水果为生,无力赔偿的小商贩,一边是祸从天降造成八级伤残的受害者,吕某某的家属多次往返于屏山县与马边县进行协商解决,均以石某某无力赔偿未得到解决,吕某某的家属既气愤又无奈,在听取交警的建议后来到司法所寻求帮助。
4月14日,在了解事情原委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结合事故认定书、伤残鉴定结果,在充分核实肇事者赔偿能力的前提下,采取“面对面”调解办法,向双方耐心细致讲解了伤残赔偿相关规定,并权衡利弊对双方做了思想工作,肇事者表示将竭尽全力赔付受害者损失,受害者充分体谅了肇事者的实际困难,达成了分期支付赔偿款的协议。最后,为解除受害者家属赔偿协议得不到履行的顾虑,保证当事人双方的权益和调解协议的履行,司法所积极对接县法院,就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一场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得到了圆满化解。
(马边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立克雪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