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交通事故引讼争,法院调解化干戈

来源:叙永法院 作者:刘彬 何芳 发布时间:2021-01-29 10:18:53

近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沈某收到被告陈某赔付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45000元后,当庭向沈某出具了谅解书,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2019年10月13日,陈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叙永县城区与人行道行走的沈某发生碰撞,造成沈某倒地受伤。该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勘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沈某无责任。沈某受伤后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32883.47元,陈某垫付了13000元。沈某的伤经鉴定被评定为玖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沈某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陈某赔偿其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56157.47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仅因其自身无力承担赔付义务而致本案诉至法院,为此,承办法官及时向当事人释法明理,耐心、细致引导当事人理性面对,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调解,陈某当庭对沈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致以歉意,沈某同意陈某提出的再一次性赔付其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45000元即了结本次诉讼纠纷。达成调解意见后,陈某随即从陪同其参与本次开庭的坐在旁听席上的亲友借了30000多元,加上自己身上带的现金和微信上的钱,当庭筹足45000元交付了沈某。(刘彬 何芳


 


责任编辑:唐方琼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