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司法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四川省、乐山市根治欠薪工作会议安排,整合资源,主动作为,采取有力措施,开展根治欠薪今冬明春攻坚专项行动,为根治欠薪工作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全覆盖体检合同
乐山市司法局积极组织律师、法律援助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19支法律服务团队,围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行法治宣传,集中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普查与体检工作,累计普查在建工程项目和企业209个,体检劳动合同3.4万余份,跟踪提供法律咨询1659人次、法律援助服务71件。
全时段开展援助
在乐山市、县两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均设立农民工讨薪维权“绿色通道”,“12348”热线设置农民工专席,同步升级为“7×24小时”服务模式,对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法援申请一律免于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当日受理、当日审批、当日指派律师办理。累计办理农民工维权案件848件,挽回经济损失1700余万。
全方位联动部门
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源头治理,与乐山市人社、住建、交通等部门联合开展根治欠薪核心制度落实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实地走访峨眉、峨边、金口河27个在建工程项目,指派律师参与欠薪现场协调110余人次,通过法律援助服务与劳动监察行政执法深度衔接,就地化解欠薪纠纷11次。(谢红霞 林天清 吕静 钟璐蔚)
延申阅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章 工资清偿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第十七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