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裁定:对王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这是仁寿县自《社区矫正法》实施后被撤销缓刑的首名社区矫正对象。
王某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为2020年6月9日起至2020年12月8日。嘉善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书面告知社区矫对象王某需在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仁寿县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接收社区矫正。但是王某无视法律规定,不按规定时间到仁寿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仁寿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催促王某及时返仁,并前来报到,接收社区矫正。王某不但不听从安排,还将电话停机,致使工作人员与其失去联系。仁寿县司法局积极组织协调公安机关、居委会、群众等查找王某,但仍无法联系上王某。因王某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已超过一个月,根据《刑法》《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仁寿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于2020年7月22日依法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出对王某撤销缓刑建议。2020年8月5日,嘉善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裁定,对王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公安相关目前正在对王某进行追捕。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变更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通过对王某成功提请撤销缓刑,检验了仁寿县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贯彻执行《社区矫正法》的能力,将有利于推动全县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不断提高社区矫正质量。仁寿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将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就王某撤销缓刑案例进行宣传与告诫,引导全县社区矫正对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郑凌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