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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审判进家门,司法服务“零距离”

来源:广元市剑阁县人民法院 作者:王家良 发布时间:2025-03-18 20:43:53

 “现在开庭……”随着法槌落下,在庄严的国徽下,一条横幅,几张桌椅,一场巡回审判在农家院坝里拉开序幕……近日,剑阁法院将法庭“搬到”当事人家门口,以巡回审判方式审理一起刑事案件,邀请当地群众旁听庭审,承办法官现场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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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丈夫因病死亡, 张某某想继续以其丈夫的名义领取养老金,遂隐瞒丈夫已死亡事实,利用丈夫的身份证两次在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对其丈夫进行生存认证,致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在其丈夫去世后,继续发放养老金,直至2021年2月,张某某冒领社保基金共计105134.78元。案发后,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2025年2月,剑阁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核实,被告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到法院参加诉讼十分困难,刑事审判团队决定将庭审现场“搬到”当事人家中开展巡回审判。

开庭当天,审判团队提前到达被告人家中,在房前的院坝设置了“简易法庭”,庭审全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充分保障被告人张某某的各项诉讼权利。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该案择期宣判。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对旁听群众就涉及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法律规定进行解读宣传,让庭审现场变身普法课堂。

群众的司法需求在哪里,法院的工作就跟进到哪里。剑阁法院将始终牢记司法为民宗旨,立足审判职能,积极延伸司法触角,持续开展巡回审判,打通司法服务“最后一公里”,积极回应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

法条链接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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