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评析】
仁寿文宫镇全力打造“仁寿北大门”的新兴局面,正在走“产业大发展”的上坡路,在征地修路这个过程中,农村“土地征占纠纷”时有发生,涉及农民根本利益的问题不可忽视。在调解过程中,要依法依规,法理并用。在本案中,王某借村道扩宽一事阻挠施工,要求给予不合理的大额补偿,司法所调解人员对其耐心细致的宣传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最终圆满解决该纠纷,不仅向村民普及了法律知识,也维护了村民的切身利益。
二、【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民法通则》
第八十条 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三、【基本案情及调解】
2019年11月上旬,根据文宫镇岔河村产业大道建设的需要,岔河9社的村道需要由以前的3米宽扩到5.5米宽,在放线规划时受到部分群众的阻挠,当时部分村民不理解道路扩宽所带来的出行便捷和益处,经过镇、村干部的多次下村入户走访,就实际情况耐心地做群众工作,涉及被占地的村民70余户仅剩下1户拒绝占地,要求给予每年1500元的经济补偿(其余的村民均是本着扩宽道路,方便大家的意愿贡献自家的部分土地)。当事人王某多次找村上解决其无理要求,表示不按他的要求办,就要去阻工并且闹到县里,请县上解决。为了保证村道扩宽工程的顺利实施,并且公平公正对待被占地全体村民,文宫司法所工作人员主动介入此事,并立即请王某从成都回到文宫,连同城建办主任及村干部下村进行调解,旨在将他的问题在最短的时间调解成功。
文宫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详细了解了事情的前因后果后,分析王某现在生活情况并不困难,就本次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是基于自己不平衡的心理,他认为自己多年在外打工很少回村,村道扩宽对自己无益处,还要占自己的田地,本村的长远发展与自己无关。如果村民都是这样自私的心理,那家乡的发展岂不是只能滞后,司法所同志坚定一个信念:无论王某的思想工作多难做,都要千方百计解决此事,既是维护了大多数村民的利益,也是为党委政府排忧解难。于是司法所同志听了王某的“倾诉”,发现王某其实内心还是希望家乡发展的更好,只是实际行动的时候难免会先考虑自家利益,这都是可以理解的。趁着王某在表明自己在外打工多年的理念也是长远的,立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一方面向其普及法律常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不是所有权;另一方面试图与其沟通,俗话说“要致富、先修路”这是大家都明白的道理,王某长期在成都打工,眼光肯定比在家务农的村民更长远,此次扩路是为了本村的经济发展,利用地理优势以便让村民出行便捷、引进投资业主,正因为道路不方便王某很少回来,以后路扩宽了还希望王某将大城市的发展理念带回来带领村民发家致富,同时,村上会将王某树为大公无私的典型,宣传其为本次扩路所做奉献,鼓励全村人民向其学习。面对面的沟通,心与心的交流,王某被司法助理员和城建办主任的真诚调解所打动,思想疙瘩逐渐解开,认识到了自己在此次事情中的自私和过错,终于愿意为村道扩宽贡献自己的少许土地,纠纷圆满解决。(黄依婷 吴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