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袁主任,我是周某某,我做了一面锦旗,马上送来!”一句简单话语饱含了对调解委的肯定。
周某某,夹江县木城镇人,2023年10月24日在丹棱县仁美镇某机砖厂上班期间不慎受伤致左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治疗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组鉴定为:九级伤残。周某某与机砖厂负责人因赔偿未达成一致,产生纠纷,并于2024年7月11日向丹棱县仁美镇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后,随即组织调解员全面了解事故前因后果,并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采取“背靠背”与“主动引导”相结合的调解工作法,一方面,站在弱势群体立场,全力保障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主动引导企业尽快化解纠纷,降低社会负面影响。经不懈努力,双方就赔偿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达成协议,并于7月26日在调解员的协助下周某某收到第一笔赔偿款10万元,剩余5万元待机砖厂收到商业保险理赔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打入周某某指定账户。
9月底,因某种原因,保险公司未能发放理赔款,为尽快将余下赔偿款给周某某,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又同机砖厂负责人协商沟通,最后在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努力下,机砖厂通过贷款方式,于2024年10月10日将剩余5万元汇入周某某指定账户。至此,一起工伤纠纷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