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7日,兴文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春季农作物种子监督抽检,在潘某某经营的农资门市处随机抽取陵优8724水稻种子进行检测时发现:该样品净度为99.3% (质量参数标注值为≥98.0%),发芽率为68% (质量参数标注值为≥80%),水分为11.7 (质量参数标注值为≤13.0%) ,根据《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20464-2006)标准,该样品的净度、水分检测指标符合要求,发芽率检测指标不符合要求,判定该批次杂交水稻种子不合格。之后,潘某某申请对该种子进行复检,经复检:该水稻发芽率为69%,实测值仍不符合。随即,兴文县农业农村局对该案开展了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1月15日,潘某某在某种子批发部以每千克50元的价格购进陵优8724水稻种子20千克准备予以出售时被进行执法人员查获,无销售收入。
处理结果 兴文县农业农村局经调查认为,当事人经营劣质种子的行为违法,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鉴于当事人提供证据足以证明主观上没有过错,且案发时,该批玉米种子尚未销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二项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遂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经营劣质种子,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民为国基,谷为民命。粮食安全是关系国运民生的“压舱石”,而种子更是丰产丰收的基础。我国是农业生产大国,近年来,生产或者销售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频繁发生,此类行为破坏了正常的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秩序,影响种植户权益,甚至可能造成重大的农业生产事故。 该案警示广大种子生产经营者,要依法依规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维护种子生产经营市场秩序是每一个人的义务,试图规避、绕开种子法律规定,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