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叙永县司法局:依法为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创业支持

来源:叙永县司法局 作者:鲁雄 发布时间:2024-06-27 10:45:18

2024年6月25日,叙永县司法局联合叙永县人民检察院对在册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情况开展走访工作。

1719456353352.jpg

今年4月的一天,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急匆匆的跑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经了解,陈某系叙永县在册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缓刑考验期限为5年,他在四川成都、泸州市区、古蔺县等多地有项目管理和业务来往,此次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范围为成都市区、泸州市区、古蔺县,由于其活动范围较大,相关法律法规未对经常性跨市、县活动范围做明确规定,县司法局立即组织与县检察院召开联席会议,确定陈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范围为泸州市区、古蔺县,并确定了时间和频次,由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6月25日,走访组到古蔺县核实了陈某管理的项目运行情况,向其项目负责人了解了陈某外出时间、频次和项目管理内容以及目前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情况。经了解,目前陈某严格遵守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事项外出,其生经营的多家公司运行状况良好。

通过简便严谨、客观公正的外出审批程序,即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又保障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进一步规范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执法和法律监督工作。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