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春雷行动2023”中,经质量监督抽查,隆昌市某加油站销售的0#车用柴油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车用柴油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隆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车用柴油货值金额达124404.7元;至案发之日,涉案柴油已售完,违法所得6180.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并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持续情况、危害程度、危害后果、主观过错和公平公正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隆昌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和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车用油品事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隆昌市市场监管局注重持续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加油站计量器具的监管,积极督促经营者诚信守法。同时,在省、市抽检的基础上,加大油品的抽检力度,截至目前,已抽检车用汽(柴)油47个批次、加油站17家、油库3家。(李胜友 邓书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