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第41个“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为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提升人民群众防范经济犯罪的意识和能力,让消费者安心、放心、舒心消费共创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近期,喜德公安联合索玛花志愿者在百货大楼开展了3.15消费者权益日主题宣传活动。
开展禁毒宣传活动 喜德县委禁毒办和索玛花志愿者通过设置咨询台、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驻足观看或过往群众宣传与消费维权息息相关的法律常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消费维权能力;耐心细致讲解毒品的危害、新型毒品的种类、如何辨认、揭开新型毒品的伪装“外衣”、以及怎样远离毒品和预防毒品等知识。告诫广大人民群众要谨慎交友,进入治安复杂的场所要提高警惕性,号召广大群众自觉参与到禁毒斗争中来,坚决对毒品说“不”。 开展防范假冒伪劣食品及打击食药环违法犯罪活动 森林警察大队民辅警联合喜德县烟草专卖局、农业村农村局和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将在前期案件办理中收缴的假烟、假酒、过期种子等物品向过往群众讲解假冒假冒伪劣商品的识别方法和防骗技巧,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同时,通过典型案例,讲解了各类犯罪的性质及防范措施,提醒广大群众提高防范假冒伪劣产品的能力。 法律小科普: 学法用法,作为消费者这些必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求偿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