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内容】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解析】
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债权人转让权利可以是债权的全部转让,也可以是债权的部分转让,只要转让债权被充分特定化即可,比如对某客户在某时间段内的债权进行转让。此时,债权人作为让与人与第三人作为受让人,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债权转让合同。债权全部转让的,第三人作为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即让与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债权部分转让的,第三人作为受让人,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受让人与让与人按份享有债权。
法律允许债权人的转让行为,既体现了权利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自由,也可以充分发挥债权的经济价值。但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经济秩序,根据理论发展和实践需要,对债权的可转让性也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且本法在《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对该制度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