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内容】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解析】
从权利是指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债权、保证债权等担保权利以及附属于主债权的利息等孳息请求权,都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由于从权利是从主权利派生出来的,从权利从属于主权利,这也包括转让上的从属性。
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应当将从权利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主权利的同时,也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本法第407条也规定,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本法第696条第1款可知,债权人将全部或者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通知保证人后,保证人对受让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同时,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权。但如果从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及其产生仅仅针对债权人、与债权人有不可分割的关系时,则不得随主权利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