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内容】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解析】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推翻了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从而使已经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制度。根据本条规定:
第一,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一是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是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是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是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诉讼时效一旦中断,将发生如下效果:一是原有的已经经过的时效统归无效,已经计算的时效只要尚未届满都可以因为中断事由的出现而失去效力;二是中断事由消除以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三是在时效中断以后,可能会发生时效再次中断的效果。
第三,时效期间如何重新计算。当出现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形时,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当出现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时,诉讼时效去期间从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