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内容】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解读】
最高额抵押权,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限额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有4个特征:
1、最高额抵押权是限额抵押权。
2、最高额抵押权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
3、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确定的。
4、最高额抵押权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
根据本条规定:
1、没有规定最高额抵押权的适用范围,为实践发展留下空间。
2、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