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屏山普法小课堂】合同变更

来源: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李龙波 发布时间:2023-12-15 15:11:33

【法条内容】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解析】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本条规定的合同变更是狭义的合同变更,仅仅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不包括合同当事人或者合同主体的变更,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改变是通过本章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等制度调整的。

合同是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合同成立后,就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难以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能做出准确判断并做出明确的约定;合同订立后,也可能会出现新的情况变化导致合同内容需要调整。因此,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决定是否就变更事项达成补充协议。

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变更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变更后的内容替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则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合同变更原则上仅对合同未履行部分具有约束力,即合同变更不具有溯及力,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变更,未经第三人同意,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内容,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例如,本法第695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责任编辑:杨睿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