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2021年初,康定市某局委托相关地质队对某水泥有限公司在某村附近3处非法开挖点采挖量进行核实。在调查、核实工作中,喻某某(地质队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与该市某局执法工作人员毛某、某水泥有限公司(已另案处理)进行沟通协调,王某(地质队工作人员)系核实工作负责人,廖某(地质队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取样、踏勘和编制报告。经现场勘测核算,3处非法开挖点初步采挖量为20万吨左右,喻某某将该量告知了毛某和某水泥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毛某和某水泥有限公司的要求下,喻某某、王某、廖某三人先后两次,通过改变覆土厚度和剔除其中3号点位的存在,将采挖量调减至5.87万吨,并出具《非法采挖资源量核实报告》。康定市某局依据该核实报告及其他材料对蒙某村村委会及康定市某水泥有限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2021年9月17日,康定市某局向公安局提交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公安局于2021年9月18日以某村非法采挖案立案侦查,后由康定市检察院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法官判案:经审理,被告人喻某某、王某、廖某在履行勘查、测绘职责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三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但均积极参与,不宜区分主、从犯。三名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一审判决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一年到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和处以相应罚金。
法官说法:生态环境保护乃“国之大者”,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战略持续深入实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作用将愈发突出。涉环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件量会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而增加,加之当前“双碳”战略中的“碳汇”、涉环资源政府补贴,以及恢复性司法实施过程中也会涉及相关中介组织出具检测、评估报告、鉴定意见等,本案中的《核实报告》为此类案件证据审查敲响警钟。同时,本案的办理也为倒逼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从严规范管理中介组织撕开了口子,要求职能部门加强队伍管理,全覆盖开展法治、警示教育,堵漏建制,特别强调当执法对象与第三方鉴定勘查测绘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另行委托第三方机构;普通业务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业务存在利害关系时,应予以主动回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洛让志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