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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引事故,法官调解促和谐

来源: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作者:尹之墨 发布时间:2023-03-09 13:50:24

在我们的生活中“搭便车”现象早已屡见不鲜,这也是人与人之间常见的互助行为,但搭乘过程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谁又该为此买单呢?

近日,峨边法院黑竹沟法庭成功化解一起因“好意同乘”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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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马某乘坐邛莫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到新林上班,途中突遇道路不平整,由于邛莫某某操作不当,车辆产生颠簸,造成马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马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此后,马某与邛莫某某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2023年1月,马某一纸诉状将邛莫某某诉至峨边法院,要求其赔偿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黑竹沟法庭受理案件后,立即着手了解双方当事人情况。原告马某因事故造成的严重影响,不得不长期卧病在床,情绪十分低落,被告邛莫某某则认为,自己好意让马某搭乘顺风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严重。对此,法官通过电话沟通与主动上门双管齐下,一方面安抚马某情绪,向其释明了民法典关于好意同乘的相关规定,一方面告知邛莫某某,驾驶人应具备控制车辆安全运行的能力,其驾驶车辆过程中未尽到谨慎驾驶和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经过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双方最终同意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并达成一致意见。马某降低了赔偿要求,邛莫某某分两期赔偿马某各项损失共计42000元,马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调解协议达成后,邛莫某某支付了第一笔赔偿款22000元。

当天下午,法官就将钱送到了马某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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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非营运性机动车的保有人或驾驶人的邀请或允许后无偿搭乘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两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由此可见,“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是互帮互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生动体现,符合友善、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以鼓励。

但同时,驾驶员仍负有保障搭乘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安全注意义务,需要严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避免让“好意”变“坏事”。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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