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发出一份特殊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让反家暴“防火墙”更加牢固。这是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以来,该院发出的全市首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非家庭成员关系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保障了弱势妇女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分手暴力”,驱散“前任阴霾”。
小李与小明原系夫妻关系,小李系再婚,此前跟前夫生育了一个女儿小新。2018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不久后,双方因为经济问题多次发生纠纷以致矛盾不断升级,小明甚至长期跟踪、骚扰、威胁小李及其女儿小新。小李曾多次报警,经派出所多次调解,小明仍然时常出现上述骚扰行为。由于小明长期的骚扰、纠缠,导致小李及其女儿小新整日担惊受怕,严重影响了母女俩的正常生活。无奈之下,小李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审查后认为,小明在离婚后仍然纠缠、跟踪、骚扰小李及其近亲属,其行为已经对小李及其近亲属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小李的申请符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遂立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小明实施上述暴力行为,及时将该裁定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并严厉训诫了小明,告知他若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惩罚措施。为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执行,承办法官及时联系区妇联、双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及其村民委员会,将裁定书送达给上述相关单位,共同筑牢反家暴防护网。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家庭成员以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近年来,因婚恋纠纷侵犯妇女人身权益的情形屡见不鲜,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新修订且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条规定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的范围,将申请主体从家庭成员扩大至非家庭成员,将保护阶段延伸至恋爱交友、终止恋爱关系后及离婚后等不同时期,明确加强了婚恋交友关系中妇女权益保障力度,为更多潜在的女性受害者提供强有力的维权武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九条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