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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这样的“砍头息”,不用还!

来源: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作者:刘泳 发布时间:2022-11-11 11:10:26

案情回顾:龙某和黄某是朋友关系,2019年7月,龙某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向黄某借款20万元,约定利息2万元,当日黄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龙某交付了出借款18万元,2万元作为利息直接扣减。当日龙某向黄某出具一张借款20万元的借条,并且载明了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期限届满以后,黄某多次要求龙某还款,龙某找各种理由推诿还款,2022年龙某将黄某起诉至叙永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龙某偿还借款20万元以及利息2万元,并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黄某实际只向被告龙某交付了出借款18万元,2万元作为利息直接抵扣,也就是传说中的“砍头息”,最后叙永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龙某偿还18万元借款以及利息,并且承担诉讼费。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在预先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砍头息”在民间借贷中大量存在,但是我们法律是明确禁止的。

(刘泳)



责任编辑:唐方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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