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诉称,2018年7月马某向其借款6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万某用现金方式将出借款交付给马某,双方口头约定2个月还款期限。到期后马某拒不还款,万某经多次索要无果,遂将马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万某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双方间存在借条,而该借条系孤证,无法证明马某有向万某借款的意愿及双方存在借款合意、被告已收到款项等事实,且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故不能确认双方当事人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万某负有举证责任没有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依法驳回万某的诉讼请求。万某未提起上诉。
本案当事人万某败诉说明当前民间借贷主体的法律意识依然比较淡薄,交易法律手续不完备,借贷行为隐秘性强,容易引起法律纠纷。现实中,出借人提起诉讼往往仅依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或者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已经发生的证据,如借款人抗辩已偿还借款,或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在此情况下,就存在着证明责任的承担问题,而不能仅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简单地认定借贷关系已经发生以及已经发生的借贷关系的内容。
为避免出现类似情况,广大民众在出借款项时,审慎把控借贷风险,保护自身经济利益,出借人应积极搜集并提供其他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如相关的证人证言、电子转账凭证等,以避免在遇到纠纷时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形,很可能既损了钱财,又伤了感情。
(刘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