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疫情防控过程中,要重视流调信息披露的尺度、个人隐私的保护等问题。个人更不能以各种理由将公民个人信息肆意泄露,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
本期话题
公民个人隐私权不容侵犯
案例
2020年12月8日,成都市通报了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赵某基本情况,并公布了近14天内其主要停留的场所。没过多久,赵某的真实姓名、照片、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隐私全都被公布在网上,很多网友对她的个人生活、长相评头论足,更有甚者打电话、发短信对她羞辱谩骂。经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查明,王某,男,24岁,于2020年12月7日将一张内容涉及赵某身份信息、活动轨迹的图片,在自己的微博转发,严重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王某对散布泄露赵某个人隐私的行为供认不讳,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王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款“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律师解读
特邀公益律师
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雪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在确诊病情后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其近日活动轨迹以便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但公民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情况、人际关系等基本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赵某确诊后,王某将涉及赵某身份信息的图片在自己的微博上转发,引起网友的广泛讨论,严重侵犯赵某个人隐私。王某的行为侵犯了公民隐私权,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王某予以行政处罚符合相关规定。另外,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疫情防控过程中,要重视流调信息披露的尺度、个人隐私的保护等问题。在疫情防控和隐私权受到高度重视的双重背景下,应当进一步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避免侵犯他人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