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疫情让各行各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出卖人迟延发货、线下培训延期举行、公司拒绝向员工支付工资等情况时有发生。
本期话题
新冠疫情常态下,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
徐先生是泸州市某公司员工,家乡在某市某区,春节期间该区突发疫情,返乡过年的徐先生遵守当地政府疫情防控规定,按要求居家隔离,春节假期过后暂无法返岗。公司以徐先生无法返岗为由,通知徐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拒不支付隔离期间的工资,也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徐先生向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询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律师解读
特邀公益律师
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雪
按照疫情期间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本案中,徐先生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其工资报酬由公司按正常出勤对待,且公司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徐先生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徐先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不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如果公司不同意的,徐先生可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合法劳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