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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消委会公布2019年消费者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系列报道之一
来源:内江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3-12 16:18:43

3月10日,内江市消委会公布了2019年消费者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网购布鞋属于假冒  消委调解退一赔三


   【案情简介】2019年3月14日,内江市东兴区张先生到市消委会投诉称:他于2019年2月22日在某网络平台购买了一双价值468元的休闲帆布鞋,商家说是国外进口的正品布鞋。消费者2019年3月13日收到货打开包装后发现没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保修卡,外包装全是英文字等,且该鞋有刺鼻的胶水味,做工极为粗糙,消费者认为是三无产品,立即与商家协商,商家坚持说该鞋是正品,但拒绝提供产品的任何证据。为此,消费者到市消委会投诉,要求商家退货并三倍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内江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消委会的人员查看了消费者提供的与商家网络聊天记录截屏,通过聊天记录可以证明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所以,消委会一方面通过电商消费维权直通车平台将消费者的诉求进行登录,请网络平台及时与商家解决消费者的诉求,另一方面与生产该品牌的公司联系辨别鞋子真伪,通过该公司鉴定,消费者购买的帆布鞋为假冒产品,且公司表示未授权该商家在网络上销售鞋子。然后消委会的人员根据调查的结果,立即与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协商,要求及时处理消费者的诉求。经消委会人员多次与网络交易平台协调,商家同意退还消费者张先生468元货款,并按三倍增加赔偿1404元,共计1872元。


   【案例评析】本案中,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的帆布鞋为假冒产品,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二、三款规定:“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此案中经营者提供的行为属欺诈行为,消费者张先生要求商家退货并三倍赔偿的诉求理应支持。

 

   案例二:    夸大销售保健品  消委调解应退还

 

 

   【案情简介】2019年4月17日,内江市市中区消费者余女士到内江市消委会投诉称:内江市中区某食品商行组织中老年人到资中县、成都、重庆、大连等地以旅游会销的方式口头宣传该保健品能够治好肾衰竭、肺癌、红斑狼疮等各种疑难杂症疾病,且商家宣传该保健品不仅能治好病还能挣钱,如果介绍其他人购买该产品还可以获得提成。由于消费者2015年患肾病综合症,多方求医无法痊愈,所以她于2017年6月10日至10月29日先后借钱向该商家汇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购买保健品,至今她只领取了3万元的保健品,她认为服用该保健品后没有明显效果。她说曾经到有关行政部门举报了此事,要求商家退还没领取的保健品12万元,但商家已人去楼空,无法解决。为此,她到内江市消委会投诉,要求帮助找到商家退还她没领取的保健品。


   【处理过程及结果】为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内江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高度重视,立即派人调查了解情况,消委会人员对该保健品的真伪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查询,该批次保健品有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批准文号,由于商家是外省人,已人去楼空,然后工作人员多次拨打商家的手机号通知到消委会接受调查、调解,商家说在深圳,拒绝接受调解,后来拒接电话,消委会的人员又想尽办法找到生产销售该保健产品的某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的联系电话,要求公司派人到内江市消委会协助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但该公司负责人说属于商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消委会的人员多次打电话与该公司负责人宣讲有关法律法规,最后公司才派人到内江配合处理此案,经消委会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该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前退还消费者余女士购买保健品货款12万元。

 

   【案例评析】此案中,内江市中区某食品商行以会销方式口头虚假宣传保健食品能够治好各种疑难杂症疾病,误导消费者购买保健食品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此案中经营者口头虚假宣传保健食品功效,误导消费者购买理应退还。


责任编辑: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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