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常会外出聚会,不免要去餐馆就餐,菜品繁多加之人客拥挤,餐馆老板偶尔会上错菜,有的为此发生纠纷,不同情形会涉及民法典的不同规定。
情形一:点的A菜,上的B菜,此时,我们认为这是一起买卖合同,店老板未按照合同交付标的物,我们可以拒绝接受,老板有按照合同交付A菜的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义务。因交付的标的物与预定的不同,属于未按合同履行,固可以拒绝。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若我们接受,视为双方变更合同的履行,我们应该按照接受B菜价款支付。
情形二、消费者点了10个菜,服务员上重了一个菜,消费者消费后拒不承认,此时多吃这个菜属于不当得利,应当按照多出的菜的价款支付。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丁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