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尚未与母体分离并非独立的自然人,但胎儿的利益又必须给予一定的保护。民法典遂在胎儿娩出时为活体前提条件下,对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进行保护。(谢兰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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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尚未与母体分离并非独立的自然人,但胎儿的利益又必须给予一定的保护。民法典遂在胎儿娩出时为活体前提条件下,对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进行保护。(谢兰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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