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广大农村,如果债务人死了,债权人往往会找债务人的儿女要求偿还债务,并口口声声称“父债子还,天经地义”。真的是这样吗?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该法条有四层意思:
被继承人没有遗产的,继承人没有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义务;
被继承人有遗产,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也没有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义务;
被继承人有遗产,且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有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
如果继承人愿意偿还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民法典》也不干涉。(谢兰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