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该款是针对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争议时把握的年龄界限:子女在2周岁以内由女方直接抚养;已满2周岁不满8周岁的,人民法院依据有利于子女的原则确定由谁抚养;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即赋予子女选择权,而不是由父母选择。
2周岁以内的子女属于婴儿阶段,多数时间处于哺乳期,孩子过于幼小,随母方有利于孩子成长;2周岁以上的子女具备母亲以外的其他成年人单独抚养的条件,此时处于受教育的启蒙阶段,要看随哪方对子女教育成长更有利;8周岁以上的子女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已具备一定的辨别能力,此时要充分听取子女意见,显然所有规定都是出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原则。(丁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