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16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该条规定的担保抵押物价款的动产抵押权的优先性,仅次于留置权。也就是说,只要是在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担保抵押物价款的动产抵押权, 其优先性仅排在留置权之后,而在该动产上设定的其他抵押权和质权,不问先后,一律排在该项超级优先权之后。
举例说明,2020年7月1日,张三向李四购买小车一辆,价款15万元,当日完成交付,但张三只向李四支付了5万元,尚欠10万元,遂以该小车抵押担保未付清的10万,2020年7月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20年7月5日,张三以该小车作抵押向王五借款10万元,并于当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20年7月7日,张三又以该小车质押给马六,向马六借款12万元。如果张三所负以上三笔债务 均到期未清偿,虽然王五的抵押及马六的质押均在李四的抵押权登记之前,但因李四的抵押权担保的主债权是该小车的购买价款,且在交付后10日内办理了抵押登记,故李四的抵押权应优先于王五和马六。(谢兰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