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以案说法】拒绝高额利诱 远离非法集资

来源:宜宾市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20 21:32:54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2日,温某某、温某同程某成立了宜宾某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系成都某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人程某)分公司。2018年6月8日,该公司在兴文县古宋镇正式营业,先后招聘涂某某、陈某等22名业务员,通过口口相传、朋友圈晒“豪车”、旅游等高消费炫富方式,向亲友、客户宣传宜宾某某咨询有限公司能在短时间内获得高收益,客户投入资金即能获得高月利息。

2023年4月12日接群众报案后,公安机关于4月17日立案侦查。同年12月28日,兴文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兴文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另查明,共计有300余人在该公司开展资金托管业务,涉案资金高达6400余万元。

处理结果

兴文县法院经审理查明,温某某、温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开展金融业务,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判决:温某某和温某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案件评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众投资理财的需求和渠道逐步多元化。非法集资套路纵然花样百出,其实都跳不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公开宣传”“许诺还本付息”等明显特征。

面对层出不穷的投资理财产品,广大金融消费者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学会辨别非法集资,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通过正规渠道理性开展投资理财活动。

在此提醒广大社会公众:拒绝高额利诱,远离非法集资,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