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孩子的家庭来说,夫妻离异虽意味着夫妻关系的结束,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依然存在。那么离婚后想要变更抚养权,法院是否会支持?近日,天全县法院调解了一起抚养权变更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A与B已于2019年3月25日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C由B抚养,A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在不影响C生活学习的情况下,A可探望C。现因B再婚生子,考虑到C的成长教育及身心健康会受到影响,为此A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调解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了解到C已年满8周岁,经询问,其表示愿意与A共同生活。考虑到该案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关系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故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多次沟通,B逐渐认识到孩子的健康成长才是第一位的。最终,双方就孩子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C由A抚养。
法官说法
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是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最有力的保障,但当婚姻出现裂缝无法修复时,应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努力将离异给子女造成的伤害降至最低,充分保障子女健康成长。夫妻离异后,虽然子女只归一方抚养,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子女无论由父亲抚养还是由母亲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然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在离婚时,父母可以通过协议或诉讼来确定子女抚养权,但值得指出是,子女抚养权归属并非“一成不变”,对于离婚后有关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变更问题,应坚持未成年利益最大化原则,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由此可见,负有直接抚养义务的一方,若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有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等行为,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予以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