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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超能力生产 要受处罚

来源:宜宾市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23 19:24:19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0日,兴文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宾某建材公司进行复工复产回头看和汛期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超出核定生产能力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遂移交执法大队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宜宾某建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规模为90万吨/年,2023年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显示:矿山本年度动用量123万吨,实际采出量为117万吨,2023年超出设计生产能力生产27万吨。

处理结果

兴文县应急管理局认为,宜宾某建材公司超出核定生产能力进行生产的行为违法,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遂作出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矿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往往不重视,将安全设施设计和年度开采计划抛诸脑后。但矿山开采有其自身规律,必须遵循。在追逐利润的心态下,不按规律开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就会增加。

当前,矿石价格高位运行,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企业冒险生产的冲动强烈,往往忽视安全生产,存在发生事故的重大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该案实施“一案双罚”(不仅处罚企业,同时处罚相关个人),可以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增强企业负责人的风险防范意识,促使其发挥主观能动性、履行好职责。同时有效促进事故风险源头的责任主体加强管理和约束,实现企业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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