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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进集市 让彩礼回归于“礼”

来源: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人民法院 作者:古静 发布时间:2024-05-17 09:27:50

5月16日,是筠连县巡司镇“赶集”的日子,为了增强普法宣传效果,扩大宣传面,筠连县法院组织干警来到巡司镇人流量较大的集市,开展以“抵制高额彩礼  弘扬婚恋新风”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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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双方家庭对美好婚姻的一种祝愿,不能作为衡量男女感情的筹码,大家要正确看待彩礼,不能因为给付彩礼造成对方家庭困难。”

“彩礼,在一定条件下,对方是可以主张返还的。”

宣传过程中,法院干警一边向过往群众发放宣传材料,一边结合实际办理的涉彩礼典型案例详细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等方面的内容,耐心解答群众疑问,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高额彩礼,反对攀比之风,助力推进移风易俗,共同营造文明的婚嫁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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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2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20余人次。

近年来,高额彩礼之风渐盛,法院审理的涉彩礼纠纷案件亦呈上升趋势,筠连县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加强普法宣传,从源头上规范给付高额彩礼行为,为爱“减负”,让彩礼回归于“礼”。

以下是筠连县法院办理的两件涉返还彩礼的案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1:原告苏某与被告周某全、顾某容、周某群婚约财产纠纷案

苏某与周某群(女)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22年初,双方筹备婚礼过程中,周某群及父母提出由苏某给付彩礼88000元及周某群亲属的红包和礼钱。后,苏某为周某群购买“三金”花费数千元,并通过媒人转交给周某群及父母彩礼88000元、亲属红包1万余元。苏某与周某群于当年农历二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便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久之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苏某多次要求周某群及父母返还彩礼、“三金”及其他费用共计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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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经筠连县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由周某群及父母返还苏某彩礼5万余元。

案例2:原告万某宽、万某与被告牟某聪、邓某芬、邓某会婚约财产纠纷案

原告万某宽、万某系父子关系。被告邓某会系被告牟某聪、邓某芬夫妻之女。2020年正月,万某与邓某会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22年腊月,二原告向三被告给付彩礼108000元、“四金”1万余元、亲属红包等财物1万余元。同月,万某与邓某会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2022年12月起,邓某会离家与万某分居生活。万某父子遂起诉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及利息。

经筠连县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三被告向二原告返还彩礼60000元。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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