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主要形式,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依法打击涉税犯罪,营造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是对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的最好保护。今年4月是“第33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叙州区法院以近年来审理的两起案件为警示,希望广大企业、公民依法依规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共同维护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案例一 刘某逃税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系“XXXX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简称XX公司宜宾分公司)负责人,在2014-2016年先后所做两家公司业务时,采用收入不入账、少列收入、不如实进行纳税申报等方式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合计287万余元。经税务机关认定,XX公司宜宾分公司2014年逃避缴纳税款24万余元,占2014年应纳税额81.21%;2015年逃避缴纳税款5万余元,占2015年应纳税额32.1%;2016年逃避缴纳税款257万余元,占2016年应纳税额49.56%。2020年、2021年1月与5月,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稽查局先后向XX公司宜宾分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XX公司宜宾分公司补缴清2014年、2015年所逃税款,补缴了2016年部分所逃税款110万余元,仍欠缴2016 年税款147万余元,所欠税款占2016年应纳税额的28.36%。仍欠缴罚款及相关滞纳金。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补缴了2016年应缴纳的税款147万余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采取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款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已补缴了应缴纳的税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以逃税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小叙说法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是企业的法定义务。逃税损害国家财政,扰乱经济秩序,侵蚀社会诚信,不仅违法,还有可能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构成逃税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主体、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及情节要求。本案中,刘某作为“纳税人”主体,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以实现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至此刘某的行为已成立逃税罪。而其在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仍欠缴应纳税款及滞纳金,刘某未“抓住”法律赋予的补救机会,应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案例二 李某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虚开发票案
基本案情
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开始以购买假发票来进行二次贩卖,从中赚取差价,并通过散发写有代开发票的小名片方式招揽客源。2017年开始,被告人李某某使用其购买的制作假发票的U盘、假的公司印章,自行购买的电脑、打印机、空白发票等工具,自制假发票出售。经核查,自2013年以来,李某某向企业和个人出售非法制作的发票276份,开票金额1亿余元,非法获利66万余元。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从他处购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后,以票面金额百分之二的价格出售给无真实交易往来的企业,出售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1份,票面金额109万余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发票管理的规定,大量伪造普通发票,非法出售获利60余万元,其中被查获的发票276份,票面金额达1.52亿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且属情节严重;其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1份、虚开金额达109.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其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应数罪并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犯罪事实,以及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虚开发票的犯罪事实,分别具有自首和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李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六万四千八百元,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被告人李某某作案所用的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手机、U盘、伪造的印章、合同、票据、发票等予以没收。
小叙提醒您
发票是由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发行的,不允许私人制造和买卖。假发票的泛滥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还为其他违法犯罪提供了条件,社会危害性极大。切勿通过购买虚假发票以获取其他非法利益,也不能因为牟利伪造、出售假发票。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最主要来源,税收政策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叙州区法院将加大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支撑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