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向他人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用于转账是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情况下,于2023年7月24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桂林火车北站一家快捷酒店入住。第二天,他将自己卡号为621XXXXX637的中信银行卡,以及手机、银行卡密码、身份证和一张中国银行卡等提供给他人进行转账,并在现场配合进行刷脸验证。7月26日,“上家”将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等还给张某某,双方互删信息后张某某离开,张某某非法获利10000元。
经查,2023年7月25日,张某某的中信银行卡共转入5笔资金共839393元,转出资金839393.1元,其中包含已确定被诈骗程某转入张某某名下的中信银行卡20万元,以及被诈骗李某转入张某某名下的中信银行卡20万元。
2023年7月26日,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收缴其违法所得10000元。2023年 8月20日,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依法向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翠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张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及时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案件评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电信网络犯罪的主要“帮凶”,法律意识淡薄是多数人触犯帮信罪的主要原因。将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账户等重要个人信息出租、出借或出售给他人,这些看似不起眼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无法估量的财产损失,更会使自己沦为诈骗犯罪的“工具人”。不要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要时刻牢记,有些“卡”不能给,有些“利”不能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