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解除后,双方需要一个交还租赁场地的手续,如对方并未接收租赁物,那么仍应按照租金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近日,叙永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纠纷案件,租赁方因未与出租方对接,而承担了不必要的费用。
2019年12月,郑某向某管理公司租赁了一间商铺,约定租赁期限为2020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31日,双方签订合同后,郑某向该公司支付了质保金、管理费(1年)、物业费等费用,郑某接收商铺后进行装修并开办自助洗车厂。因经营困难,郑某想提前解除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情况下,郑某于2021年自行搬离未与公司解除合同,也未将商铺交还公司。因郑某拒不支付剩余租赁费,该管理公司向叙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郑某解除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要求郑某支付租赁费、物业费、违约金等,郑某则主张案涉商铺不符合其选店要求。郑某虽于2021年自行搬离了商铺,但未履行房屋交还手续,可视为租赁物仍然在郑某的占有、使用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某管理公司的请求。郑某不服提起上诉,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营者在租赁商铺的时候要仔细考察并审慎考虑该房屋是否符合自己经营需求,不符合需求的要及时与出租人沟通解除合同,履行交接手续,避免产生空置租赁费,扩大相应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