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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牛花开|3·8巾帼绽芳华

来源: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周帮 李小英 发布时间:2024-03-13 10:38:05

“三月艳阳天,春回万物鲜”,3月7日,屏山县人民法院为进一步推进妇女法治宣传、提升妇女学法、懂法、用法的能力,增强妇女法治观念和依法维权仪式,保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构建家和人美的新型家庭观念,助力平安法治建设,在第114个“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于屏山县体育馆开展“牵牛花 牵手千万家·共画普法宣传同心圆”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法院干警积极向来往群众发放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宣传册,耐心细致地为群众普及民法典中关于妇女权益的条文规定,详细解答了“关于性骚扰、女性哺乳期权益、肯定女性家务劳动价值”等广大女性群众更关心关注的问题。

此次活动共向妇女群众发放宣传资料500余份,提供法律咨询20余次,增强了广大妇女的法治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获得现场妇女群众一致好评!为全社会营造了共同尊重、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性骚扰行为怎么办?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因产假降低妇女工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女性家务劳动有没有价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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