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全州公安机关“雷霆”行动统一部署,喜德县公安局开展了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行动,查获三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
12月3日20时15分,海某驾驶川Wxxxx小型汽车行驶在喜德县城正街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人酒精含量结果为32毫克/100毫升,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12月4日17时10分,阿某驾驶川Wxxx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喜德县光明镇正街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人酒精含量结果为40毫克/100毫升,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12月4日10时40分,阿某驾驶川W8EUxx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正街200米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驾驶人酒精含量结果为23毫克/100毫升,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喜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人违反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以上三人进行普法教育后,按照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对三个酒后驾驶违法人员均作出了罚款1300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
警方温馨提示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