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拿到我的房产证了,特地来告诉你们,感谢你们!”这是今日当事人到法院来告诉法官的一番话。
二案中,原告杨某与贺某在2018年、2017年从黄某、许某两夫妻手里分别购买了移民安置房,签订合同当日交付了购房定金,约定被告黄某、许某应配合原告在合同签订后,政府出台可过户政策时过户,但因被告原因故意拖延、拒不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导致该两户的房屋一直未过户,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原告将被告起诉至屏山县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官考虑到住房问题关系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民生问题,对案情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并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黄某、许某协助原告贺某、杨某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登记变更手续。判决生效后,被告积极协助二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至此,二案得以成功解决。
温馨提示:房屋买卖是大事,房屋买卖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在不能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也要采取房管局备案、公证处公证等措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一面后续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