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29日,翠屏区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双谊镇花鼓街唐某处购买了饲料,发现饲料中粗蛋白含量严重不足。2023年1月3日,执法人员对群众所反映的饲料进行抽样送检。经查,2022年11月28号,唐某进购了由重庆市某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君雕”龙虾膨化饲料Ⅲ型1吨(50袋/吨;20Kg/袋),进购单价106元/袋,货值金额5300元,销售单价110元/袋,该批次饲料全部售出,获违法所得5500元。
另,经检测:该批龙虾膨化配合饲料Ⅲ型中粗蛋白质实测结果为24.14%,受检样品所测粗蛋白含量不符合标签标示成分分析保证值(粗蛋白质≥32%)的要求,单项判定不合格。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危害成果,且能主动配合调查取证。2023年4月19日,翠屏区农业农村局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饲料)序号27之规定,作出责令唐某停止经营该批次龙虾膨化配合饲料Ⅲ型,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500元,并处罚款2300元的行政处罚;对于重庆市某饲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产品的行为,翠屏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属地管辖权原则,已将该案有关线索移送所在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处理。
案件评析
饲料标签包含了饲料产品的成分、质量、标准等关健信息,具有介绍产品、指导养殖者购买使用的作用。饲料有效成分与饲料质量息息相关,饲料管理法规明确要求饲料有效成分实际含量应当与标签标注含量相符。本案中,唐某经营的饲料有效成分含量与标签值偏差较大,违反了饲料管理法规要求,严重损害养殖者合法权益。翠屏区农业农村局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采取对饲料监督抽样送检,发现问题饲料后及时立案查处的行为,有效防止了问题饲料进一步流入市场。该案的查处对维护养殖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大作用,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维护公众健康提供了保障。
该案的成功办理,是宜宾市对饲料销售个体户采取行政处罚的一起典型案件,将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