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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规定需遵守,积极配合不松懈

来源: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01 10: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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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1日,叙永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处理了一起治安案件。吴某某于当天15时许到叙永县叙永镇中心卫生院取检查报告,在未出示健康码的情况下,不顾工作人员的劝阻,拒不服从疫情管理要求,意图强行进入卫生院内。随后,卫生院安保人员将吴某某带出院内,并要求其出示健康码、行程码和核酸检测结果,而吴某某一边表示自己不会操作手机,一边在未佩戴口罩的情况下用力拍打卫生院防疫卡点的桌子,并辱骂卫生院安保人员和医护人员。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进行处置。目前,吴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已被叙永县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该案例反映出,即使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下,仍然有人无视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拒不配合防疫相关要求。在本案中,吴某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佩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主动出示健康码、行程码及核酸检测结果,早已成为全民防疫的共识。疫情仍然存续,防控不可松懈。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是每一位公民的义务,广大公民应当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切莫像本案中的吴某某一样,寻衅滋事,以身试法。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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