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答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能否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吗?
——康定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洛让志玛
案例回顾:2019年10月,原告侯某某将位于康定市新市前街的商铺出租给被告某某公司使用。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5万元,按季度支付,每一季度的租金为12500元。被告支付租金至2021年第二季度后未再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多次通过微信联系被告要求支付房租,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置理。今年2月13日,原告再次通过微信催收房租,被告称“十五过了转”,原告明确告知其如逾期不支付,就将商铺收回。过了15日被告未支付租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原告所属商铺租赁给被告使用,被告按期向原告支付房租,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仍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收,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租金,故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租赁合同、腾退并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间的口头协议,被告限期内腾退并返还房屋,并要求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3月29日止的房屋租赁费37222元。同时,被告还需支付自2022年3月30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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